close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崔某承包的近40畝果園連續兩年雨季被北京地鐵15號線排出的雨水浸泡,導致果園遭受經濟損失。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判決地鐵15號線投資公司賠償承包人2.3萬元損失,並對途經果園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果園。
  崔某訴稱,他在林場承包果園近40畝,北京地鐵15號線從此通過。因北京地鐵15號線的建設、運營,堵塞果園原有排水橋涵,還將雨水分段集中排放,導致涉訴果園在2011年、2012年雨季因受水淹而遭受經濟損失。崔某稱,他有38棵桃樹被淹死,可得利益損失22.8萬元;葡萄減產損失3.6萬元;桃減產損失2.4萬元;銀杏樹損失300元;機井塌陷損失6萬元。他要求地鐵15號線的投資公司和運營公司等予以賠償,並對途經他承包果園內的地鐵15號線排水設施進行改造。
  地鐵投資公司辯稱,15號線排水設施已經驗收,不必改造,且15號線排水量較少,不足以造成涉訴果園被淹。此外,降水量屬於自然原因,不應當由該公司承擔責任,且北京市政排水設施存在問題,涉訴果園西側村莊拆遷也導致涉訴果園排水不暢。被告認為,崔某的損失與15號線排水無因果關係。
  訴訟中,順義法院對涉訴果園進行了勘驗,發現地鐵15號線上的雨水通過排水管散排至其徵用土地,地面上沒有排水溝。經向林業果樹研究所調查,得知在受積水影響的情況下,桃樹、杏樹、櫻桃樹及葡萄樹容易導致死亡或減產。
  順義法院認為,地鐵15號線的建設、運營改變了雨水排放方式,使原本自然、分散降落的雨水在一定程度上聚積後排放,而對散排至其徵用土地的雨水,地鐵15號線並沒有採取設排水溝等措施予以疏導。此外,地鐵15號線徵用土地高於涉訴果園地面,而原用於排水之橋涵客觀上已被堵塞。
  法院認為,地鐵15號線現有的排水設施容易對與之相鄰的崔某承包的果園造成水淹之損害,地鐵投資公司作為地鐵15號線的所有權人,應對途經崔某承包果園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的果園內。對於崔某的損失,法院綜合考慮死亡樹木及天氣等因素,酌情定為2.3萬元。  (原標題:地鐵排水淹果園果農獲賠2.3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e41meezp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