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被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27日在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18名被告人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10年至1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被處以人民幣2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寧以參加“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然後參加者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上級人員按參加者發展的人數及申購份額等瓜分參加者交納的申購款。該組織發展龐大,參與人員眾多,網絡層級超過40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參加“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經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標題:涉案金額特別巨大118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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